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优化大连开发区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大连开发区资助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开发区杰出科技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奖金每人10万元。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三条 大连开发区杰出科技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中国国籍,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候选人参加评选。
一、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成果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在我区从事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引进工作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
第五条 杰出科技人才奖评选,以候选人近6年取得的业绩为主要根据。
第六条 评选对象以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推荐时需递交填写好的《大连开发区杰出科技人才奖人选登记表》。提供主要业绩资料及相关材料(人才引进审批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定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获奖证书、奖状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大连开发区杰出科技人才奖评选工作在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由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和聘请的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材料的内容、评选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守秘密。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有效候选人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评选委员会酝酿审议后,确定杰出科技人才奖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之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命名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